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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81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郵局得拒絕之: 一、性質複雜者。 二、僅限於即將寄到之郵件者。 三、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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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