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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80條

左列情形之郵件,僅得於投交時或投交後,由關係人批註改投或改寄: 一、收件人離開原地址,尚有家屬或關係人留居者。 二、寄由公私機構轉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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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