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規則 › 第188條

郵政規則 第188條

已遞交之左列郵件不得交回改投或改寄: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信函。 三、包裹。
AI 白話解釋
← 第187條看 郵政規則 全文第18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