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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89條

交回郵局改投、改寄之各類掛號函件,應批明原因,加蓋或加簽與收件時 在收據上所蓋之同一印章或簽名,登入送件單簿送請郵局簽收,或由郵局 當面劃銷原收據上所蓋印章或簽名,不得逕自投入信箱信筒之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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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