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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90條

國內保價或代收貨價郵件僅能改寄至辦理各該業務之郵局。但依左列規定 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保價郵件願拋棄保價利益,或其利益僅達至最末辦理保價業務局為止 者。 二、代收貨價郵件願改為不收貨價者。 前項保價郵件之改寄,屬於國際者,以辦理保價信函業務及參加萬國郵政 包裹協定之國家及地區為限 (見附表 (一) 第四欄及第七欄) 。 (備 註:附表 (一)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699-169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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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