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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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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01條
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 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於申請書上加蓋印信。 二、公私團體、私立學校、公司行號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營業 之證件,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件名稱及字號。 三、個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 件名稱及字號。 郵局對於前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即通知郵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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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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