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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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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05條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各類掛號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僅將 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俟租用人憑前條 第一項印鑑領取。租用人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 名、地址,非掛號者,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但限時專送郵 件並書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另有規定或特別約定外,無論是 否掛號,仍按址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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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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