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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1條

出版法所稱之新聞紙或雜誌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 公益事項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新聞行政機關登記者,得向郵政機關申請登 記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導政令刊物,得比照新聞紙或雜誌之規定 (免附登記證) 向郵政機關申請登記為新聞紙或雜託交寄。 依第一項規定交寄之新聞紙或雜誌,如其內容非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 、科學、文化為主,經郵政機關認定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 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享受新聞紙或雜誌資費之優待。如 達三次以上者,郵政機關並得撤銷其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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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