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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19條

已遞交之左列郵件不得交回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信函。 三、包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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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