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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223條
郵政規則 第223條
寄件人查詢郵件應書明左列事項向原寄局申請辦理之。 一、郵件種類。 二、交寄日期。 三、寄件人姓名地址。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 五、經郵局編有號數者,其號數。 查詢人應附原件之封面式樣。原領有交寄執據並交驗原執據者,得免附封 面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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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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