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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22條

左列各件視為無著郵件,依前條規定處理,但原件不退還寄件人,其拍賣 所得價款,逕行歸屬國庫。 一、無法投遞按規定不予退還之郵件。 二、寄件人拋棄之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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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