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規則 › 第232條

郵政規則 第232條

國際包裹因不可抗力情事以致遺失、全部被竊或全部毀損而不予補償者, 其已付各項資費之未經使用部分,得由寄件人申請退還。 聯郵各國對於包裹不負補償責任者,其國名於附表 (一) 第九欄註明之。 (備 註:附表 (一)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699-16910 頁)
AI 白話解釋
← 第231條看 郵政規則 全文第2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