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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31條
國內掛號包裹之補償金額,每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不得逾一百五十元 ;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得逾二百二十五元;超過十公斤者,不得逾 三百元。 國際包裹之補償金額,每件重量在五公斤以下者,不得逾九十金法郎;超 過五公斤至十公斤者,不得逾一百三十五金法郎;超過十公斤至十五公斤 者,不得逾一百八十金法郎;超過十五公斤至二十公斤者,不得逾二百二 十五金法郎。 前二項包裹全部或一部分損失之實價少於列舉之補償金額者,應按實價補 償之,其實價之計算,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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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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