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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244條
郵政規則 第244條
匯款人購買匯票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匯款局辦理。 一、填寫匯票請購單連同匯款之匯費一併交匯款局。 二、匯款局掣給之匯票及匯費計數單,當場核閱無誤後,自行將匯票封裝 ,作掛號或報值信函交寄,不得交郵局人員代為封發。如匯款係信匯 或國際匯票,匯款局祗掣給匯費計數單,匯票由匯款局直接寄發。 三、匯往日本及香港以外地區之國際匯票,其受款人姓名地址,除以中文 填寫外,並附譯羅馬文字及阿拉伯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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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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