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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245條
郵政規則 第245條
受款人兌取匯款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兌款局辦理: 一、在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簽名兌取或匯款金額在一定數額以上者,均 應出示身分證件。 二、兌款局認為須查驗封寄匯票之原信封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即交驗, 必要時,並得留存原信封。 三、兌款局認為有保證之必要者,受款人應出具保證。匯票退回匯款人領 還匯款者,除應交還匯費計數單或提供其他證明外,並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數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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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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