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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78條

儲戶或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印鑑任何一項變更時,應填變更申請書,預留 印鑑者,加具原印鑑之簽章,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連同儲金簿、存單或票 據,向立帳局申請變更之。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因而遭受損失者,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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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