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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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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8條
左列各件按照印刷物封裝者,除另有規定外,得按印刷物納費交寄: 一、照片或貼有照片之簿冊。 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或表報之影印本及電腦印製之件。 三、手寫之著作稿或新聞稿。 四、手抄之樂譜。 五、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 六、寄交或發自公立或立案學校之學生作業之原文或經批改而未加註與作 業無直接關係之任何評語者。 七、書寫之字畫,而非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係浮貼、織成、繡成者。 八、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 九、其他以紙張、硬紙片用印刷方法印製而不具通信性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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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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