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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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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51條
包裹應履行驗關手續者,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自行辦理。但左列包裹得由郵 局代為驗關: 一、包裹非在駐有海關之郵局交寄或投遞者。 二、進口國際包裹,非結匯進口物品,其價值未超過免繳輸入許可證限額 者。 郵局代為驗關之包裹,如經海關拆驗有違禁或依章不許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應按海關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並由收件人或寄件人對其內容自行負責 。 收件人自行辦理驗關手續之進口國際包裹,經海關拆驗後,收件人應對其 內容負責,委託他人代領者亦同。驗關後由郵局與海關人員會交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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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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