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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54條
郵政規則 第54條
包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局: 一、寄件人在包裹本件及聯單或發遞單上所註之請求經已照辦,仍不能遞 交者。 二、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不能遞交者。 三、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 四、投遞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國內包裹滿一個月,國際包裹滿 二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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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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