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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56條

郵局於包裹轉運期間,發覺其內容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 ,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郵局得銷燬之。 寄件人拒絕表示處置辦法或拒絕補繳各種資費之包裹,經郵局徵詢滿一個 月後仍不照辦者,郵局得酌情變賣之。 前二項變賣所得價款扣除各項費用後,餘數通知寄件人領取,滿三年者, 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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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