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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 第11條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第11條
要密郵件因故未能投遞或已改寄他處,應用驗單通知原寄局,必要時得用 電報或長途電話通知,至經轉局或投遞局間或經轉局與其他經轉局間,遇 有必要時亦應用電報或長途電話互相通知,並以通知電報、電話之電文副 本一份抄寄原寄局查照,所有往來電費准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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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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