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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 第12條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第12條
要密郵件遇有中途破裂情形,應按左列規定處置: 一、遇有包封破裂情事,不論裂口大小,應由發現局經辦人員報告該管局 長驗明加貼郵局代封籤條簽名蓋章,並核對重量無訛後,轉發前途, 妥交收件機關驗收。 二、如有包封裂口過巨,無法按前項規定黏貼郵局代封籤條時,應由發現 局經辦人員報告該管局長驗明,經核對重量由郵局加封及該管局長簽 名蓋章後轉發前途,由投遞局派員妥交收件機關驗收,並說明。 三、郵局人員對包封破裂郵件應迅速按規定代封,並不得窺視文件內容, 否則一經發覺應依法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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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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