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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第13條

要密郵件如有遺失或損毀,應按左列規定處置: 一、凡內裝要密信函之郵件總包中途因故遺失或遭損毀時,其最後經轉局 於接到最初報告之日,應將遺失或損毀之郵件號碼及遺失或損毀原因 、地點、日期等立即發電通知原寄局,並函報主管郵政管理局。 二、原寄局接到上述電報時,按次根查,務於當日以最速件函告原寄機關 ,並以副本抄送主管郵政管理局,其函內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 遺失或損毀公文寄發日期及時刻。 (二) 郵局掛號號碼。 (三) 收件人姓名職銜地址。 (四) 寄件機關名稱 (如有寄件人姓名者併予註明) 。 (五) 遺失或損毀原因。 (六) 遺失或損毀地點。 (七) 遺失或損毀日期。 (八) 最初得知遺失或損毀郵局名稱。 (九) 最後經轉郵局名稱及發電時刻。 (十) 收到遺失或損毀要密郵件電報之日期時刻。 (十一) 通知原寄機關之日期時刻。 三、原寄局對於上開各節如因來電通知欠詳,一面在致寄件機關函內將已 知各節敘明,一面將不詳各節發電前途繼續查詢,俟得電後,應即再 函告原寄機關。 四、主管郵政管理局於接到要密郵件遺失或損毀報告後,應詳加審核是否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如遺失或損毀原因非屬不可抗力,則除將負責員 工分別輕重依法處分外,另將情節報告交通部郵政總局,並通知寄件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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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