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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第6條

各郵局窗口收寄要密郵件,暫以報值掛號執據加蓋紅色要密戳記代替收據 發給交寄者,並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立即登單送掛快 (收投) 部門,掛快 (收投) 部門應隨時登入出口要 密掛號清單,無論件數多少或路程遠近,均需用郵袋直封。 二、登記要密信函之出口掛號清單須一律記明寄件機關 (如有寄件人姓名 者併應記明) 、交寄日期、收件機關及收件人姓名等,並在相關格內 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封發時須由局長、組長或監理員簽章證明。 三、設有掛快部門各局將內裝要密郵件之封固郵袋送交郵件收發部門時, 應在登記簿上相關格內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由局長或收發組長及 封發人員兩人會同簽收。 四、郵件收發 (收投) 部門將要密掛號郵袋封入平常郵件總包時,應在寄 信清單之相關格內及郵袋吊牌上,加蓋紅色要密字樣戳記,以資識別 ,並由局長、組長或監理員簽章證明。 五、凡內裝要密郵件之平常郵件總包發交火車、汽車、飛機、船舶運遞時 ,除由收發 (收投) 部門在路單上加蓋紅色或用紅筆批註要密字樣外 ,並應口頭通知押運員工或運輸管理人員注意妥慎裝運。 六、押運員工到達某處將郵袋移交下手接收或轉運,均應一面口頭聲明, 一面將路單用紅筆批明要密字樣,以明本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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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