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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 第7條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第7條
要密郵件應投交收件機關主官或其指定之代理收件人憑要密郵件收件專章 及收件人印章領受,該項收件專章應鐫明特種信箱字號,以便核對寄件機 關在封面上所書者是否相符。要密郵件收件專章式樣如附件 (三) 。 前項收件專章及收件人印章應由各收取要密郵件部隊或機關製備印鑑單一 份函送駐地郵局存查,遇有部隊或機關移動時,應另備印鑑單函送新駐地 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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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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