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第4條

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之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依其原核定退休年資及申領當月同薪級之現職人員月薪額,按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一次退休給與之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給與,扣除已領之月退休給與,一次發給其餘額;無餘額或餘額未達其應領之一次退休給與半數者,一律發給其應領一次退休給與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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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