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 第4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4條

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依下列評估方式,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製作評估報告書: 一、初步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規定辦理檢測。 二、詳細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共同供應契約所定評估方式辦理檢測。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