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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5條

初步評估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姓名。 二、評估機構名稱、代表人及評估人員姓名、簽章。 三、建築物之地址。 四、評估範圍之建築物樓層數、樓地板面積、結構及構造型式。 五、初步評估結果。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初步評估結果,應由評估人員所屬評估機構查核。 詳細評估報告書應載明事項,依共同供應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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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