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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 第13條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3條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期限與主辦機關完成委託實施契約之議約及簽約;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議約及簽約者,主辦機關得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議約及簽約或重新公告徵求申請。 前項議約內容,不得違反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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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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