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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辦理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時,應辦理公告及訂定公開評選文件內容。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實施方式及完成期限。 二、申請人資格條件。 三、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四、公告日、申請截止日、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五、申購或領取公開評選文件資訊。 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認定事項。 前項第四款公告日至申請截止日,應視都市更新事業之內容、性質及申請人準備申請文件時間,訂定合理期限。 第一項公開評選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第二項規定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之主要內容及格式。 三、對第三人之權利保障程序。 四、請求公開評選文件釋疑及答復期限。 五、評選方式及評選時程。 六、議約或簽約期限。 七、委託實施契約草案。 八、政府機關(構)承諾或協助事項。 九、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認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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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