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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9條

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經評選會確認後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並列入會議紀錄: 一、除去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二、辦理複評。 三、不評定最優及次優申請人。 四、維持原評選結果。 前項第二款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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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