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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0條

評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一、案件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紀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評選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評選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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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