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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強制接管時,得編列預算或運用都市更新基金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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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