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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接管任務,應組成接管小組。 前項接管小組得委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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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