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
第五條
規定。 二、發起人有
第六條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三、發起人違反
第七條
規定。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七、都市更新計畫之發展狀況,或依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意見,無增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必要。 八、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