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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四、人員招募、配置、管理與培訓。 五、資金運用對象及方針。 六、客戶輔導及營業紛爭之處理。 七、經營業務之原則與方針。 八、業務操作程序及權責劃分。 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所定業務章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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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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