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四、人員招募、配置、管理與培訓。 五、資金運用對象及方針。 六、客戶輔導及營業紛爭之處理。 七、經營業務之原則與方針。 八、業務操作程序及權責劃分。 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所定業務章則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