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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違反第六條第三十五條規定。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三、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為維護公益,本會認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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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