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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或兼為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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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