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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本會規定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應於經核准後六個月內開始募集,除經本會核准外,三個月內募集成立該基金。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核准,並通知限期繳銷營業執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並換發營業執照二年內,未申請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者,廢止其兼營業務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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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