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第21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下列行為,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或業務章則。 二、停業或復業。 三、解散或合併。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變更資本額。 七、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