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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下列行為,除依法須辦理登記者外,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會申報: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二、變更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 三、業務人員或稽核人員異動。 四、因經營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 五、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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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