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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第32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符合本會之規定,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個營業日內向本會報備。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藉本會核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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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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