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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會核准者,得設立分支機構: 一、取得營業執照滿一年。 二、最近一年未受本會處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裁撤分支機構,應事先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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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