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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股東,除符合第五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關係人,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訂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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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