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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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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信託機構因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當或解散、撤銷核准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管理或處分業務者,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洽其他信託機構承受其有關業務,並報本會核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協調其他信託機構承受之;無其他信託機構願承受者,終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 前二項之承受移轉事項,應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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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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