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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指示運用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依本會規定,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具年報,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編具季報,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經信託機構簽署後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年報,應經本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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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