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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但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為宜者,本會得命令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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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