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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或終止,應報經本會核准,經核准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即將其內容公告。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大會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本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認為必要時,得命令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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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