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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應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最近一年財務報表及其他本會規定應公開之文件,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代理人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副本,並得收取該契約副本之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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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