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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總面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四、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發行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及費用。 五、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義務與責任。 六、信託機構之義務與責任。 七、指示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其取得財產之後續處理。 八、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 十、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 十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法。 十二、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法。 十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終止事由、終止程序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十四、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不再存續時,基金之清算方法及受益人請求返還金額之計算方法、給付之方式及時間。 十五、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四、八、九款之費用及所受報酬之計算上限,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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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